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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命受到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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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roselin97800
時間:
昨天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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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是社会弱势群体的生命受到威胁
至于第一个要求,这应该很容易满足。如前所述,个人,。
第二,有关个人与采取措施的国家机关之间必须存在“特殊关系”。这一要求旨在排除将抗辩适用于“更普遍的紧急情况”的情况,根据《评注》,这些情况“更多的是出于必要,而不是危难”(§7)。满足这一特殊要求可能会有些困难。国家与其本国人民之间的一般关系似乎不够。《评注》中给出的例子表明,作出决定的机关与生命受到威胁的个人之间的“特殊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是控制:这些人的命运是否在相关机关的控制之下?在涉及遇险的船舶或飞机的情况下,很容易看出这一点:只有船长的决定才能避免对乘客生命的威胁。但这种控制似乎没有必要在物理上接近。在《彩虹勇士》一案中,遣返法国特工马法特(§17)和普里厄(§55)的决定是由法国中央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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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出的,而不是由负责他们福祉的地方官员做出的。只要只有中央政府有权在这种类型的紧急情况下采取遏制或缓解措施,就可以合理地认为存在特殊关系:在某种程度上,民众的命运在中央当局的控制范围内。因此,可以合理地认为特殊关系标准得到满足。
第三,危难之诉要求采取的措施是唯一的“合理方式”。合理性标准旨在提供一些“行动选择的灵活性”(评论,第 6 节)。这一标准低于必要性之诉,后者要求采取的措施是应对紧急情况的“唯一方式”。鉴于缺乏疫苗或针对性治疗,社交疏离措施是一种合理的途径。然而,必须再次强调的是,每个国家采取的一揽子措施,甚至每一项措施,都可能需要仔细审查。单独来看,一些措施,例如一旦出现国内传播,就实施旅行禁令,可能并不合理。
第四,此处的非助长要求比危急情况中的要求更窄:导致危机的诚信政策并不排除对抗辩的依赖。该标准与不可抗力相同,但评注补充说“应优先考虑必要的救生措施”(第 10 节)。这似乎是合理的,因为因为国家导致了这种情况而阻止挽救生命是不合逻辑的。在这个分析中,正如我们在不可抗力和危急情况的背景下所指出的那样,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如何解释该标准:过错是否必要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必要;是否需要时间上的接近性,等等。话虽如此,如果决策者从目的论的角度,参考拯救生命的需要来解释该标准,他们在应用该标准时可能会不那么严格。
最后,这些措施不得造成类似或更大的危险。这是所采取措施与受损义务所保护的利益之间的比例要求。与紧急避险的情况一样,所保护的利益必须“明显超过当时情况下涉及的其他利益”。根据我们在紧急避险请求中的分析,这一要素很可能得到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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