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pi与STJ相矛盾,简化了合约的背书和登记
4月11日,国家工业产权局(Inpi)主席发布了规范性指令INPI/PR 70/2017,推动工业产权许可和转让登记以及技术和特许经营权转让登记行政程序的变革。为了能够向国外汇款、付款公司减税以及在第三方面前产生效力,此类性质的合同(例如涉及品牌、专利和工业设计的合同)必须在 Inpi 注册,因为根据第 9,279/1996 号法律 (LPI) 的规定。7 月 1 日生效的 IN 70/2017 带来的主要变化包 手机号码数据 括对注册从属许可协议权限的明确定义(第 2 条 I 的“a”)、要求出具授权正式状态分许可权利持有者(第 4 条第 1 款)和技术出口合同背书豁免(第 3 条)。
事实上,这些措施已经构成了当局的做法,但现在有了明确的规范性规定。然而,主要的变化是认可或注册证书第 13 条带来的。
该规则是在今年 2 月高等法院做出的一项裁决之后作出的,该法院根据特别上诉 1.200.528/RJ 的判决,决定 INPI 干预技术转让谈判范围、单方面影响协议变更条款的可能性,因为它构成了根据第 9,279/96 号法律第 240 条监管工业产权相关活动的宪法和宪法下使命的一部分。
该诉讼最初是联合利华巴西和联合利华 Bestfoods 巴西针对 Inpi 提出的履职令状,攻击他们签署的技术转让合同的注册行为,因为独裁国家在没有支付相应费用的情况下颁发了各自的证书。特许权使用费,单方面改变协议中有关谈判要素的内容,将其从繁重转变为免费。
担保一审被驳回,第二区联邦地区法院确认了该决定,理由是“INPI 的行为在审查提交给其认可或注册的合同时,可以而且必须评估条件他们签署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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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TRF-2 强调,虽然 LPI 从 Inpi 中删除了对缔约便利和机会的判断,并定义了适合国家发展的技术,但它保留了当局压制其认为滥用的条款的权力,特别是当这些条款被滥用时。
涉及外币付款,因为需要将款项汇往国外,在这种情况下,它充当税务机关的委托代理人。
STJ 在 REsp 1.200.528/RJ 判决时批准的 TRF-2 的理解现在与 INPI IN 70/2017 第 13 条第 XI 条中包含的规定相矛盾,该规定相反高等法院批准的指示,表明 INPI 将缩小其行动范围。
据此,预计市政府将不再干预利害关系方自由商定的合同条款,特别是涉及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合同条款,尽可能优先考虑利害关系方的意愿自主权,并简化注册和登记程序。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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